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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口未停讓交通事故頻傳 強化「停讓」觀念刻不容緩
「停」標字的指示,支道車輛應停車,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。圖_屏東縣警局提供
【記者林豊雅/屏東報導】根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統計,無號誌及閃光號誌路口交通事故嚴重,今(113)年1至10月共發生3868件事故,造成24人死亡、5394人輕重傷。雖然事故數量及受傷人數均較去年同期減少,但死亡人數增加2人,顯示此類路口的安全問題依然嚴峻。
對於設有「停讓」標誌或標線的路口,駕駛人應特別注意紅色倒三角形「讓路」標誌、八角形「停車再開」標誌或「讓路線」及「停」標字的指示。圖_屏東縣警局提供
此類路口事故主要原因來自於駕駛人缺乏停讓觀念,特別是在支道車未讓幹道車、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的情況下,容易導致嚴重事故。這反映出駕駛人對於正確的路權觀念及安全駕駛習慣匱乏,強化相關規範的宣導及建立正確觀念刻不容緩。
為了有效降低無號誌及閃光號誌路口的交通事故,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將持續推動「路口停讓」的觀念,確保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。警察局提醒駕駛人,在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應依照道路的幹道與支道區分來進行駕駛;幹道車輛應減速慢行,支道車輛則須完全停車並確認無來車後才能安全通過。
而在閃光號誌路口,閃紅燈代表支線道,駕駛人必須停車讓幹線道的車輛先行,而閃黃燈則代表幹線道,幹道車輛應減速慢行。對於設有「停讓」標誌或標線的路口,駕駛人應特別注意紅色倒三角形「讓路」標誌、八角形「停車再開」標誌或「讓路線」及「停」標字的指示,支道車輛應停車,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。
同時,對於未設有標誌、標線的路口,警察局也提醒駕駛人應依照「少線道讓多線道」、「左方讓右方」及「轉彎讓直行」的原則行駛,避免因錯誤判斷而發生碰撞事故。
警察局局長戴台㨗呼籲,駕駛人行經無號誌及閃光路口務必減速或停車禮讓,並遵守交通規則,這是保障用路人安全的基本責任;只有集體遵守規範,才能減少事故,維護道路安全。